本报讯 空调使用满三年之后,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遂将电器公司及代理商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河东区居民黄某在某电器有限公司花1350元购买了一台分体壁挂式空调,在该空调安装卡安装保修条例第五条写明:“产品自发票开出之日起整机保修三年……”正常使用三年后,今年6月,黄某发现空调不制冷,遂立即与该电器公司联系,电器公司告知黄某拨打产品代理商的售后服务电话。不久,售后维修人员来到黄某家中,在维修时检查发现,空调不制冷的原因为漏氟。黄某认为,该机无故漏氟说明产品在出厂时就存在缺陷,属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故拒绝工作人员维修及支付维修费用。今年8月,经与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商协商无果后,黄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召回有隐患的机器,并双倍赔偿2700元,同时支付原告的精神损失及误工费共计600元。
庭审中,二被告声称,该空调是在购买了三年零一个月产生的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空调器整机保修是一年,温控器等保修三年,该机器已经超过了三包范围,出现问题只能进行维修。同时,电器有限公司声称,发现问题后,他们曾与原告协商,但其拒绝维修,只要求双倍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拒绝提供服务而产生的。
经审理查明事实,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诸多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被告在安装保修条例中明确写明该空调保修期为三年,应视为原、被告对于保修期的约定。原告购买的空调出现问题的时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二被告接到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但由于原告拒绝维修故造成空调一直没有进行维修,所以该机器并不具备退换条件。并且,该机器并未因此给原告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网·白领工社 V8.0Beta ForTJ.com All Rights(c)2003~2008 津ICP-0501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