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个人人民币1000元封顶,单位人民币1000元至30000元,调整为个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0元。(NO.104) 物价上涨什么都得上涨啊!
2.申请再审不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了,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NO.178)
3.应当再审的情形增加了:(NO.179)以后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喽!!不用在绞尽脑汁地对号入座啦!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审查是否再审有了时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NO.181)不用一等就是一年多啦,有时限就是比没有时限的好啊!
5.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没有提出,二年后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还可以提出。(NO.184)给二年的死规定开了小口,正义终究可以得到伸张的!!
6.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也有时间限制了,应当自受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NO.188)还是那句,有时限就是比没有时限的好!
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执行的法院增加了,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NO.201)给当事人增加了选择,带来了方便!
8.关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异议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有时限了,程序更严谨了,当事人更加有法可依了。
增加和修改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NO.202)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NO.203)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O.204)
9.申请执行的期间调整了,以前一方是个人的是一年,双方都是单位只有六个月,现在统一了,均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重大调整啊!!时间宽裕了!呵呵!但要注意: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他以前的规定不变。(NO.215)
10.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条加的好!更加有助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胜诉是前提,执行是否能落实可是关键啊!!(NO.216)
1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NO.217)此条的道理同上一条,依然是好!对保障执行结果有很大益处的!
1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NO.231)信誉对一个企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新条款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采取这样的方式相信能对这类当事者起到一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执行的效果!
13.原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被cancel
新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4.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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