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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钊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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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那些事儿
  • 2008-02-03 19:22:45
  • 所属分类:歪批法理 关键字:夫妻 离婚 协议

                                  前夫“耍赖” 女方拒履行协议
                                  前妻当被告     男方受法院支持
                                 法院意见:双方应按协议履行
        一对中年夫妇,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男女双方约定将共同有调味品厂归于女方,而女方则相应地给付男方18万元,分18个月付清。履行协议4个月后,女方停止付钱。男方因此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余款14万元。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
        2006年12月,河东区居民陈先生和吴女士因感情彻底破裂而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对二人共有财产、存款及共有的一家调味品厂等作了明确的分割。协议书中约定,调味品厂归女方所有,一切债务、债权也由女方负责。相应地,女方须给付男方人民币18万元,每月付款1万,分18个月还清。履行协议4个月后,吴女士却停止了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先生一怒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诉请被告一次性付清余款14万元。
        面对前夫的起诉,吴女士称,在签订协议后,自己一直按约定履行,但陈先生却始终以各种理由百般推托,拒绝依约与自己进行债务、债权的交接及办理相应的证件过户手续。后来,吴女士向部分欠款单位询问,得知陈先生早已自行结清了相应款项,并收取了欠款。吴女士觉得,前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并造成调味品厂一直无法正常经营,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吴女士认为,前夫所述的18万元,狭义上仅可理解为是自己对原告放弃企业的一种经济补偿,现企业所有权无法落到自己名下,故补偿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吴女士表示,事发后,她在整理相关材料时,又发现双方尚有部分财产未进行分割,对于原告这种欺瞒态度,其于情于理都无权索要18万元。
        河东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现被告吴女士超过约定期限未给付款项,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原告陈先生诉请被告一次性给付全部余款亦不符合双方约定。吴女士认为前夫未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可另行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事实,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吴女士给付原告陈先生2007年4月至10月的7万元,对于未发生的款项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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